屋宇署今日(31日)表示,1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3張清拆令,該業主在本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18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3個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1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屋宇署透露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署方的批准及同意,因此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續指,署方因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而先後3次提出檢控,而該名業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9萬元,但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4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則於1月15日再次被定罪及重罰共17.92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屋宇署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