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懸掛「港獨」旗帜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成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律政司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决定案件不會設陪審團,交由3名國安法指明法官審理。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決定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在高院改為由3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慣常的陪審團列席審訊。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因已進入司法程序。她強調是依法辦事,如果香港國安法無相關條文,政府甚麼行動都不能採取。
林鄭指,香港國安法是國家法例,由香港執行,在香港的法庭獨立審理,已經顯示是信任「一國兩制」,包括行政和司法制度。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國安案件並非必需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