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深圳為總部企業用房提供合規示範文本

2021-03-16 16:22
來源:香港商報網

 近日,記者從深圳市司法局獲悉,《深圳市總部辦公用房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標準文本)》已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實施。據悉,此舉將規範和優化總部企業產業空間供給與監管模式,是優化全市營商環境的又一制度性創新。

 據了解,標準文本由政府方、平台企業(總部辦公用房運營方)、總部企業(總部辦公用房使用方)及其實控人四方簽訂。即由政府管「首尾」, 制定進入和退出條件;平台企業管中端,負責總部辦公用房供應並對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進行履約核查;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以較小經濟成本租用或購買總部辦公用房後,逐年兌現經濟貢獻承諾。

 據深圳市司法局介紹,此次推出的標準文本具有三大亮點。

 去行政化監管。基於總部企業與平台企業簽訂的租賃或買賣合同均為民事合同,在此基礎上,標準文本擬由政府方、平台企業、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四方簽署。其中將由平台企業以民事協議約定的方式對產業發展進行監管,改變了以往政府作為監管方的局面。

 分梯度設置權利義務。一方面,標準文本對於經濟貢獻指標值、承諾期、權利限制、履約考核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賦予平台企業充分的自主決定權;另一方面,結合租賃和購買兩種用房形式,以總部企業所得優惠作為上限,分梯度設置違約責任,如限期整改-收取違約金-解除租賃合同或回購總部辦公用房。

 完善退出機制。標準文本在總部企業退出且平台企業進行回購的情形下,對回購價格、程序、轉移登記的辦理時限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增強了回購程序的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與有關政策規定和標準文本條款不衝突的前提下,總部辦公用房總部項目的牽頭單位還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添有關個性化的條款,以滿足項目實際需要。據了解,新模式改變了以往總部企業既要應對不同政府行政部門監管,又要配合平台企業日常監督管理的局面。不僅為總部企業降低了溝通成本,也為總部經濟發展模式提供合規示範文本、填補產業發展監管的制度空白。( 徐艷瓊 鍾文雅)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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