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規定:禁止中小學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

2021-04-06 14:23
來源:香港商報網

 4月6日,教育部官網發布消息,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

 在防治性侵方面,《規定》指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此外,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學生、家長開設常態化預防性侵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此外,在欺凌關注方面,《規定》指出,教師應當關注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原因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私隱。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上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教職工發現學生有以上行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或者發現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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