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20日)公布,在職家庭津貼辦公室將在《2021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1個月,向領取在職家庭津貼和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
港府指,《條例草案》通過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當天,及該月份的前6個月,提交職津/交津申請並最終獲批住戶/人士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假如住戶/人士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港府續指,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職津/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內提交申請的住戶/人士須在適用期屆滿前,即《條例草案》通過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而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人士,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的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港府說,職津住戶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在適用期內提交交津申請並最終獲批,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金額將等於其在職津計劃、綜援計劃或交津計劃適用的金額最高者為準;至於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則不受上述安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