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透過車牌查冊製作節目,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控罪。裁判官徐綺薇22日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指為保障車主個人資料,申請用途屬關鍵,採訪及報道並非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蔡玉玲申請資料時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裁定蔡玉玲兩項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6000元。
徐官判刑指毋庸置疑蔡玉玲查冊為採訪及報道,目的在獲取涉案車主的姓名及地址,雖然屬社會關注事宜,但亦必須按規定及條件申請及索取資料,考慮到其犯案目的及無證據顯示涉案車主受嚴重影響,故每項控罪各判罰款3000元。
違規填報用途明知故犯
徐官裁決時考慮過相關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框架,指不可能讓公眾任意獲得車輛登記資料,運輸署署長有權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證明書,以保障所得資料用得其所,故申請用途關鍵屬「要項」。徐官續指,辯方解釋涉案車輛或用以運載武器及疑犯故非虛假陳述,說法不能成立,認為申請時聲明的是索取資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車輛的用途,案中蔡玉玲索取資料卻用以調查及報道,非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故屬虛假陳述,其良好動機並不重要。徐官最後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資料用於採訪及報道,節錄在節目之中,蔡玉玲申請時作聲明,清楚知道須提供真實資料,仍剔選「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確認屬實,故屬「明知」而作出陳述,裁定蔡玉玲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