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著名中文補習導師蕭源涉要求2名擔任中學文憑試(DSE)中國語文科口試主考員的大學同學,向他洩露試題和評分準則,3人被裁定2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蕭源被判監14個月,其餘2人分別被判監8個月。蕭源和其中1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日(20日)裁定蕭源就定罪上訴失敗,不過蕭源的刑期上訴部分得直,但總刑期仍維持判監14個月,原獲保釋的蕭源需即時服刑。
另一人上訴被駁回,而蕭源妻子早前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判罪名不成立,原審時訟費申請被拒,她就此決定提出上訴,今日獲判勝訴。
黃官在判詞中指出,證據明確顯示蕭源必然知道張國權和吳宏樑都是主考員,必然掌握以張國權的情況他不能在仍有考生未開始考試前便向蕭透露試題,也必然知道以吳宏樑的情況不應在考試前,向他透露未有公開及只提供給主考員的評分準則。而張吳二人身為主考員,因職能才得以優先得知試題和評分準則,故有保密責任。
黃官表示,即使張吳二人在洩露相關資料後依然可以公正地評核考生的表現,但他們各自的作為會使公眾對考評局和考試安排失去信任,也會引致公眾對考試起碼有感知上的不公平,從而影響相關考試的認受性。
黃官指,主考員不當地洩露本案所涉的資料,是濫用權力、有違職責的行為,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各人有所串謀。故黃官裁定原審裁判官就各項定罪的裁定均屬安全及穩妥,駁回蕭源及張國權的定罪上訴。
就蕭源的刑期上訴,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及9個月作為兩罪的量刑起點,而考慮蕭源背景及檢控延誤後,就第一條控罪減刑25%,但為免雙重扣而沒有就第二條控罪給予任何扣減。黃官認為,蕭源的求情理由適用於兩條控罪,故第二條控罪亦應獲25% 扣減,故把兩罪量刑起點改為9個月及6.75個月。而蕭源身為補習名師,明顯為私利犯案,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兩罪總刑期為14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是在合理範圍之內,故經計算後維持判蕭源監禁14個月。
蕭源於2020年5月就2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4個月,服刑近兩個月之際向高院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其妻子蔡盈盈(又名蔡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裁定不成立,但就不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另一名案發時為主考員的上訴人張國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8個月。
原名蕭志勇的42歲被告蕭源,與33歲妻子蔡盈盈,同被控一項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蕭源又涉嫌與43歲張國權、43歲吳宏樑被控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4名被告被指非法以智能手機傳送及接收香港中學文憑試2016及2017年中國語文科考試的保密資料及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