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7日下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一段時間以來,某些西方國家利用涉疆涉港等各種藉口,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我國也多次宣布對有關國家的實體和個人實施相應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7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的法學專家強調,目前我國應對外部制裁的辦法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相關法律手段依然不足。在當前的國際大背景下,反外國制裁法將進一步充實我國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的「工具箱」,師出有名地應對外部勢力帶來的挑戰與風險。
有的放矢,為我國反制裁舉措提供法律支持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本月7日至10日在北京舉行,將審議反外國制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7日,新華社援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辦公室的消息稱,今年全國「兩會」前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為我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和保障。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議,總結我國反制實踐和相關工作做法,梳理國外有關立法情況,徵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意見,起草並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
《環球時報》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該報告在「今後一年的主要任務」中明確提出,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反外國制裁法的形成是有的放矢的。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部分西方國家出於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在利用涉疆涉港等各種藉口對中國進行造謠污衊和遏制打壓的同時,還多次宣布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被「制裁」的名單中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華為公司等實體,以及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要幹部、最高至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中國官員。
針對來自外部的攻擊與「制裁」,中國也先後對美國一貫持反華立場的參議員盧比奧、克魯茲,長期抹黑新疆的德國人鄭國恩以及歐洲議會人權分委會、德國墨卡托中國研究中心等實體與個人進行反制裁。
中國政法大學全球化與全球問題研究所副教授戚凱7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近年來,美國等部分西方國家在單邊主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圍繞中國香港、新疆等事務對中國發起的所謂「制裁」也逐漸增多,中方也多次做出反制裁舉措。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反外國制裁法、為我國的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十分必要。
據新華社報道,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議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反外國制裁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贊成制定反外國制裁法,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見建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反外國制裁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依法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提出了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二次審議稿。
補足拼圖,參照國際先例完善涉外法律體系
今年1月9日,中國商務部公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去年9月,商務部也出台《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二者均被認為是構成我國現階段應對外國濫用「制裁」手段和「長臂管轄」、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舉措。但也有學者指出,上述辦法和規定依然屬於行政手段,我國需要一部相關法律,來補足「最後一塊拼圖」。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楊永紅7日對《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目前採取的反制裁措施主要還是通過行政命令,相關法律依據有待明確,法律手段依然不足。「以美國為例,其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建立起一套制裁與反制裁的法律體系,行政部門的制裁與反制裁措施由國會和總統依法授權」,楊永紅認為,我國也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法律。
與此同時,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莫紀宏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在日益複雜的國際環境中,我國還面臨更好運用法治方式應對單邊主義、保護主義,促進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等課題。「以前講國內的涉外領域,通常是指經貿和外事。但現實中,個別國家經常以國家安全名義對別國企業進行打壓,僅靠經濟方面的法律是不好應對的。」莫紀宏認為,面對新發展階段我國實行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要求,需要將涉外領域進一步拓展到國家安全、文化、社會等多個方面。
戚凱也表示,美國的很多法律法規均含有「長臂管轄」的內容,相關「武器庫」規模龐大,一旦有需要的時候,可以隨時調用合適的「武器」。「為應對『長臂管轄』的挑戰,中國也需要建設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充實自己的『工具箱』」,戚凱介紹稱,此前歐盟就曾針對美國的制裁通過《歐盟阻斷法》。
公開資料顯示,歐盟於1996年通過第2271/96號條例,這也被稱為《歐盟阻斷法》,該法針對美國對古巴、伊朗等採取的次級制裁,明確列舉了若干美國域外適用立法,要求歐盟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列明立法以及據之做出的任何決定、判決或裁決,以此阻斷和抵消美國制裁措施對歐盟自然人和法人的適用效果。
2018年6月,俄羅斯通過《關於影響(反制)美國和其他國家不友好行為的措施的法律》,旨在保護俄羅斯的利益、安全、主權、領土完整以及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免受美國等國不友好舉動的侵害。反制措施的形式包括終止或暫停與不友好國家或機構的國際合作,禁止或限制與不友好國家或機構進行產品和原料進出口貿易,禁止或限制受這些國家管轄或控制的機構參與俄政府採購項目和國有資產私有化項目等。
一些國際法學者提出,雖然中國商務部公布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但該辦法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規章,而行政規章並非民事訴訟中的裁判依據,其約束效力仍存在探討空間。因此,我國有必要參照國際先例進行更詳細的反制裁立法。
「既然一些國家聲稱一句本國法律對中國發起所謂『制裁』,那麼我們的反制裁措施也需要師出有名,有法可依」,戚凱也向《環球時報》記者強調,我國的反外國制裁法並非要濫用權力,而是試圖對一些西方國家形成威懾作用,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歸根結底,此類衝突還是需要在以相互尊重為基礎的國際規則框架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