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3女涉嫌于2010年至2012年,利用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港元,被控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案件經過28日審訊後,陪審團今日下午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陳慶偉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7日)早上1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1歲女子肖娜容、30歲男子肖友泉、41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兩個家庭,陳麗霜為吳麗沙的母親,肖娜容為肖友泉親姐,王良海則為肖娜容丈夫。
13項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明豐貿易公司及萬益貿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近18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金、澳洲幣、歐羅、英鎊、加拿大幣等不同貨幣。除其中兩項控罪達成6比1裁決外,其餘控罪陪審團均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控方開案陳詞指,吳麗沙在2011年成立明豐,至2012年3月,警方就明豐的銀行戶口紀錄展開調查,同月警方收到通知,指有人到銀行處理帳戶。警方隨即派員到場並拘捕被告吳麗沙。吳在警誡下承認,她應一個稱為「容姨」的女子的要求開戶並供對方轉錢,她每月可獲取1萬港元作報酬。吳另向警方透露「容姨」的聯絡電話號碼。
警方進一步調查後,在同年5月至6月,先後拘捕陳麗霜及肖氏姊弟,其中在肖娜容身上檢獲一部手機,其登記電話號碼與「容姨」的相同。肖娜容在2009年成立萬益,聲稱從事服裝生意,公司在2011年結業。至2016年4月,警方再拘捕肖娜容的丈夫王良海,他涉嫌多次作出轉錢指示。控方指,包括明豐在內的戶口並沒有登記作匯款代理人,即使有帳戶曾經登記,也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全部或部分款項屬於犯罪得益。(頂圖為吳麗沙與其母親陳麗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