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7日)裁定1名納稅人9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該納稅人被判即時入獄1個月及兩星期。
據了解,52歲被告在2007/08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等報稅表內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該被告更承認9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
稅務局引述案情指被告於2007/08至2012/2013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聲稱其父親在該6個課稅年度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被告亦在2010/11至2015/16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聲稱其母親在該6個課稅年度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被告在每一年度內給予其母親不少於1.2萬元作生活費;被告更在其中4個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聲稱其母親與她連續全年同住。
稅務局其後在調查後發現被告父親在有關課稅年度經政府買位計劃入住安老院,他並非與被告同住,而被告母親早於2009年5月已離開香港,並於同年9月在加拿大去世;因此被告在9個課稅年度以虛假資料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56萬元、當中涉及83,330元稅款。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中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