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法官表示在處理案件期間不斷遭受滋擾,律政司今日發表聲明,指出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政府絕不容忍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受到滋擾;任何人企圖以卑劣手法影響法官審訊,特區政府必定會嚴肅跟進,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保障司法工作妥善執行以及社會安寧。
律政司亦指滋擾行為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指出,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違法;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c)列明,任何人無合理因由而不斷以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亦屬犯罪。有關行為亦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若有確實風險對法庭程序構成干擾,削弱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更可能干犯藐視法庭。以上的罪行性質嚴重,違法者有機會最高被判處監禁七年。
律政司稱任何滋擾法官的行為、人身攻擊及辱罵,甚至是向他們作出威嚇,均嚴重損害法院的權威及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違法者惡意破壞社會秩序,企圖干擾法庭程序,行徑令人不齒。他們不單止漠視法紀、踐踏法治,更會觸犯法律,必定要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