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積金新政: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2021-07-09 11:03
來源:香港商報網

  深圳市公積金中心於7月8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原繳存、提取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明確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認定規則、規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方式、增設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的提取條件、設置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明確限制單位或者職工通過自助渠道辦理業務的相關情形等。

    《通知》明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根據現行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職工不滿足購房提取、還貸提取、租房提取條件的,每月可以申請提取月繳存額的40%,用於支付物業費等其他住房消費。

   為進一步規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行為,此次新規明確職工需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條件,提取額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調整。職工無需提供相關房產証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數據信息共享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自動核查,核查通過的即可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此外,《通知》還明確,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業務時,公積金中心無法核查確認其提供証明材料的真實性的,可以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相關輔助証明材料,或者通過數據共享、信函等方式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購房真實性後予以受理。

 該《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責任編輯:楊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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