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表示,2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19日進行「曙光行動」,在元朗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和一名越南籍女子,兩人年齡分別是28和26,他們被捕時分別從事侍應及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越南籍男子出示了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擔保書,及後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1名涉嫌聘用該2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2人同時各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各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各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現行法例同時列明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