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宣布,動用《公司條例》委任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282)是否涉及不公平對待壹傳媒債權人和股東利益,於6個月內提交報告。此次審查為港府20年來首次動用相關公司條例條文。
陳茂波表示,在檢視壹傳媒事務相關事實及情況以及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後發現,公司出現符合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管治遠未達到上市公司應有標準。他指出,調查範圍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意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而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等。
壹傳媒財務披露或涉誤導
本港對上一次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調查百富勤集團。財爺強調,他並非隨便就可以引用權力,目前證據顯示,壹傳媒披露財務狀況及資料前後不一致,甚至有誤導成份,加上公司董事觸犯不同法例,集團管理出現不當及嚴重問題。他又強調,陳錦榮為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又是會計師公會前會長、證監會非執董,具足夠經驗。
今次調查範圍將涵蓋八大範疇,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欺詐失當行為;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高級人員是否無履行應盡責任或履職時有所疏忽;壹傳媒和前主席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的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為財政司長,若按照法例對董事作出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28日)下午在政府總部就引用《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會見傳媒。(馮瀚文攝)
證監會:繼續本身查訊
證監會表示,獲悉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對壹傳媒進行調查,證監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而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證監會又稱,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陳茂波稱,審查員主要審視壹傳媒公司管治情況、董事有否達到授信責任。
根據資料,陳錦榮在會計業擁有逾30年經驗,曾任香港澳洲商會主席,同時出任多項公職,包括證監會非執行董事、證監會稽核委員會副主席、證監會薪酬委員會及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委員、財務匯報局名譽顧問及查察委員會成員、消費者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委員、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根據《公司條例》第841條,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或其他特定情況,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原訟法庭如藉命令宣布應調查某公司的事務,財政司司長須委任一人進行該調查。審查員可要求公司、公司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及合理理由相件保有文件的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任何紀錄文件,包括董事帳目。此外,如財政司司長覺得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出現以下情況,即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28日)下午在政府總部就引用《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會見傳媒。(馮瀚文攝)
附表:財政司司長有權調查的情況
●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
●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有人正為或曾為任何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
●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的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