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星期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10萬元。個案涉及沙田桂地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面積共約80平方米的兩個違例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2015年提出檢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約7千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7月28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104400元。
屋宇署發言人4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記者李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