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人工智能應用在本港日漸普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18日)發出指引,要求機構在開發、使用人工智能時,遵從相關規定。
私隱公署今日發布《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列出7項道德原則,包括机构应确保在人工智能的运作期间,有适当的人为监督;机构应披露正使用人工智能及相关的政策,并致力改善自动化和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决定的可解释性;机构应具备有效的数据管治;机构使用人工智能时应避免出现偏见及歧视;机构在使用人工智能时,应为持份者带来益处及减低对持份者造成伤害;以及应确保人工智能系统能可靠地运作,能够处理错误,并得到保护而免遭攻击。
另外,指引涵蓋4個主要範疇,分別是制定人工智能策略及管治、進行風險評估及人為監督、實行人工智能模型的開發及人工智能系統的管理,及促進與持份者的溝通、交流。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人工智能的應用在香港日漸普及,包括面容識別、語音識別、聊天機械人等,所涉及的私隱、道德風險不容忽視,而目前世界各地就如何規管人工智能,尚未有共識,公署期望透過推出指引,協助機構在開發、使用人工智能時,遵從《私隱條例》規定,同時合乎良好數據道德標準。她又期望,指引配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香港成為區內創科中心、世界級的智慧城市。
對於會否就此立法,鍾麗玲認為仍有爭議性,她指,即使在歐洲,不同政府有不同做法,目前未見到立法規管的逼切性,但未來會繼續留意其他國家發展。
鍾麗玲補充,雖然指引沒附加罰則,若企業不遵守指引,有機會干犯保障私隱原則、私隱條例,公署亦會視乎實際情況,決定需否展開調查。
公署表示,會按個別情況,建議機構加強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防止員工不當地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用作「起底」或其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