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據人民網9月3日援引人民法院報消息,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发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樂某等11名惡勢力集團犯罪一案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倂罰,判處該集團首要分子樂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另2名首要分子張某和王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五個月至二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起,被告人樂某以名下某財務管理有限公司為依托,糾集張某、王某等10名組織成員,從事以小額貸、平台貸和民間借貸為主要對象的欠款催收業務,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犯罪實施過程中,該集團以公司化方式運營,成員分工明確,通過與委托方簽訂貸款委托清收協議,有組織地對債務人採取噴油漆、堵鎖眼、斷水斷電等「軟暴力」催收手段,恐嚇被害人及其親屬,迫使其支付欠款,後從委托方處牟取高額傭金,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全案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樂某、張某、王某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惡勢力犯罪集團,應按照惡勢力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應按其各自所參與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香港商報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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