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網
今天(9月3日),國家衛健委发布了《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患者救治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蟲病流行縣常住人口和對口支援人員中的包蟲病患者,經醫療機構診斷具備治療指征,並由患者或家屬同意,可以獲得藥物治療和外科治療補助。患者救治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佔和挪用。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申請項目救治的包蟲病患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符合《包蟲病診療方案(2017年版)》中肝脏、肺脏及其他脏器患包蟲病的患者,並具有藥物治療或者外科治療指征。包蟲病流行區常住人口,有接觸宿主動物及產品史,包括運輸、宰殺、加工等。項目縣居民符合戶籍不在項目縣、但居住滿半年者,戶籍調出所在省份不滿5年者,項目縣對口支援人員等條件的,可納入救治范圍。
同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疾控機構要按照相關要求,認真篩選項目外科救治、藥物救治對象,積極進行救治,減輕患者的醫療負擔,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各地按照項目確定的藥物治療和手術治療的補助標準以及隨訪、復查與檢查的補助標準和次數,對符合規定患者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需要注意的是,包蟲病外科治療范圍之外的疾病的檢查和用藥,不納入該辦法醫療費用補助范圍。患者外科治療的補助費用由定點醫院先行墊付,在本年度項目資金到位后,財政部門及時按計劃撥付定點醫院。
辦法提出,患者救治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佔和挪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技術指導組,每年抽查50例在上一年接受外科救治患者的資料,重點審查治療方案、實際发生的醫療費用的合規情況、術后復查情況。審查发現治療方案、費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點醫院承擔,已報賬的,應當予以扣回,不得轉嫁給患者。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人員,每年在轄區內承擔藥物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取10%的機構,對其藥物救治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发現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
香港商報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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