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
2020-09-25 01:54
文|劉信
早前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特首林鄭月娥在7月底引用《緊急法》,將原定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為解決選舉押後而造成的立法機關空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11日作出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到下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為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呼籲全體議員重回議會,但是反對派對是否留任一年,仍然未達至共識。在此情況之下,反對派最終若選擇集體總辭,他們在未來一年換屆選舉中,還能否取得參選資格呢?法理上而言,任何人有意參與來年選舉,均須遵照《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填妥一份載有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選舉主任若是認為候選人並非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便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取消對方的參選資格。
是故,反對派集體總辭,算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將是他們未來能否參選的關鍵。平情而論,個別現屆議員若因擔任政府委任官員,或因個人健康因素而無法留任,固然不會違反來年選舉的參選條件。然而,在立法會選舉因疫情押後的情況下,反對派若是質疑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職的所謂「合法性」和「認受性」,因而提出總辭以示「杯葛」的話,又算否玩忽職守?又算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呢?
總辭是否算玩忽職守
或許有人會說,反對派認為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一年,違反《基本法》第69條「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然而,《基本法》第69條顯然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而新冠疫情,顯然是突發的緊急情況,特首才會引用《緊急法》押後選舉,立法會亦因此出現憲制上沒訂明的空缺問題,人大常委會才會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不少於一年。
事實上,《憲法》第67(四)條與《基本法》第158條均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憲法》第67(三)條又授權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因此,人大常委會雖在作出決定前並無釋法,但決定本身已反映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第69條的看法,是視立法會任期四年一屆為一般情況下的規定,而《基本法》條文本身並無述明選舉被迫押後之下,立法會應該作何安排,才藉此決定加以補充。
除此之外,根據高等法院在2017年關於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例,判詞已經指出: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同「釋法」,本港法院無權裁定有關決定不具法律效力;二、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三、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頒布「決定」來行使其監督權;四、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外制訂對香港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
由此可見,人大常委會決定現屆立法會議員繼續履職一年,不但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其合法性還有本地法院案例支持。反對派若是因為質疑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合法性,而決定集體總辭的話,便是玩忽職守之餘,無視《憲法》及《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權力。如此一來,他們來年參選時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又怎可能出自真誠?他們又怎有理由不被DQ呢?
香港商報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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