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0-11-05 13:37
粉嶺裁判法院上月因一名業主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判處她罰款逾4000元。
有關處所位於大埔仁興街,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她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該業主因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而她在10月27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署方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而《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指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同時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記者 唐信恆)
香港商報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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