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
2021-01-14 03:51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違憲,即「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屬違憲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司法覆核案申請人、政府、新界鄉議局,三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發書面判詞,裁定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即代表《丁屋政策》全部合憲。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均對上訴法庭的裁決表示歡迎。
丁權受基本法40條保障
本上訴案件在去年8月進行4天上訴審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近70頁的判詞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兩名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呂智恆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故指出《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
判詞中指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而《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訂《基本法》時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保障男性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早於1991年通過,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維持其固有的歧視性,但在此案之前從來沒有人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回歸後《丁屋政策》亦一直被認可為合法合憲,並由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認可及保障。申請人在《基本法》實行23年後才提出司法覆核,又沒有理據支持其延遲申請的理由,二人亦並非原居民或有意申請丁屋。1972年至2018年內共有11萬多個丁屋申請,在2018年仍有近9000宗正在處理的丁屋申請,此宗延遲申請正正對原居民的權利及新界土地管理造成負面影響。
私人協約及換地均有史可溯
上訴庭同意周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歷史,故屬其「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周官指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指出周官忽略殖民前時代一直認可並保障原居民依照其習慣土地使用權建屋,而「私人協約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習慣土地使用權,「換地方式」建屋亦只是免費建屋牌照的衍生物,故兩者有可追溯歷史。
上訴庭指出,將《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正確地連貫詮釋時,第120條列明在1997年6月30日前的所有土地契約,包括《丁屋政策》,會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而第122條則指只要是丁屋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後的承租人是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上訴庭恰當地詮釋《基本法》第40條後,認為雖然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世代相傳的歧視性質,但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均應受《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所保障,故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鄉議局促盡快恢復建屋申請
發展局表示,上訴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作出裁決,裁定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合法合憲,政府對裁決表示歡迎,並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小型屋宇申請,包括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歡迎裁決,促請當局盡快恢復處理涉及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的申請,並加快處理。他表示,當局近年處理申請建屋的速度非常慢,即使未有官司前已很慢,以往可能每年批准興建數千間丁屋,前年好像是批出數百間,情況非常不理想,目前積壓接近1萬宗申請,促請當局不要再拖延。
香港商報2021-01-14
香港商報2021-01-14
香港商報2021-01-14
香港商報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