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
2021-01-20 19:24
廉政公署表示,它們早前起訴3名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附屬公司前高層人員在採購及檢測電視產品與申領其他開支時詐騙該進口商61萬元,3名被告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最高27個月。
3名被告分別是進口商附屬公司前常務董事、51歲的朱敬修;進口商附屬公司前助理總經理、57歲的蕭敬林,以及進口商附屬公司前助理採購經理,43歲的鄺國安;廉署指朱敬修和蕭敬林早前一同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分別是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一項串謀捏改帳目,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朱敬修及鄺國安亦同被裁定一項串謀捏改帳目罪名成立;朱敬修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而法官陳仲衡則判處朱敬修入獄27個月、蕭敬林入獄23個月,而鄺國安則須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廉政公署引述案情指,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在2012年3至5月期間接獲4張客戶訂定,並委託附屬公司尋找內地生產商製造多款電視機及零件;而朱敬修及蕭敬林與1名附屬公司時任會計經理串謀向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訛稱,已聘用一間它們認識的內地生產商製造該等產品,並誘使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向附屬公司支付約120萬美元(約930萬港元);但朱敬修及蕭敬林卻私下聘用另一間內地生產商以較低價格生產產品,並將上述貨款總額誇大約3.4萬美元(逾26萬港元)。
案情續指,朱敬修及蕭敬林與上述會計經理串謀捏改多張附屬公司發出的購貨訂單,令訂單顯示該等電視機及零件看來是由蕭敬林擁有的科建公司供應。
案情透露,附屬公司一直按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的指示,在產品運往歐洲前聘用一間特定的實驗室為產品進行電磁兼容性測試;而蕭敬林於2010年2月成立捷佳科技有限公司後,朱敬修及蕭敬林與該名附屬公司會計經理串謀向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訛稱捷佳會以較低廉的價格提供該實驗室的測試報告;德國電子產品進口商因而被誘使就43份看來由捷佳發出的測試報告,支付50.4萬元,但有關測試實際是由另一間實驗室進行,而價格總額則被誇大約24.6元。
案情同時指出蕭敬林從未向附屬公司披露自己在科建及捷佳的權益;而朱敬修和鄺國安又一同串謀及與該附屬公司會計經理和朱敬修當時的妻子串謀捏改多張付款憑單及薪金收據,令附屬公司向該妻子支付4.2萬元,作為她宣稱擔任華遠兼職接待員的工資;朱敬修又與該附屬公司會計經理捏改10張付款憑單,宣稱是他們為附屬公司業務所招致的款待開支,金額逾6.6萬元,但該等開支是由他們的個人消費所招致。
廉政公署表示,控方今日(20日)由控方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顯傑協助。
香港商報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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