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21-01-26 14:01
據新華社26日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寧夏審計廳原党組書記、廳長尹全洲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審宣判,尹全洲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4年,尹全洲在擔任寧夏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自治區審計廳党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小額貸款公司資質審批、經營範圍調整、保證金解封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34.5萬元。案發后,涉案贓款已全部追回。2008年至2009年,尹全洲在擔任寧夏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期間,挪用公款13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尹全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53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200萬元,應依法從重處罰;尹全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數罪倂罰,法院依法判處尹全洲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
香港商報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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