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1-02-09 20:30
農曆新年前夕的一個好消息!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被取消,繼續還柙。
有本地媒體指,適逢今日年廿八,黎智英正好可在獄中洗邋遢。
網友齊慶祝:
「太好啦,此生在獄中度過,也不枉此生了,人生頂峰不容易登的,令人生變得更加精彩!!」
「今天的邋遢洗得很乾淨!香港2021及以後,都乾淨囉!」
「開香檳啦今晚!見到佢咁嘅樣真係唔使燒炮仗。」
「如果香港可以燒炮杖一定卖到斷市。」
「牛年住『牢』房應景。」
1.撤銷保釋
黎智英去年被控欺詐罪,及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先後於8月和12月被捕。12月23日,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律政司對此向終審法院提上訴,要求撤銷保釋。終審法院今早宣讀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終院撤銷黎智英保釋決定,繼續還柙。這意味着黎要在牢房中過農曆年。
終院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在批准黎保釋時作了錯誤的分析,李官套用了正確的法律測試,卻誤解了國安法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未有跟國安法的條文作妥善評估,故裁定律政司勝訴,並撤銷李官對黎批出的保釋申請。
律政司勝訴意味着終院會撤銷高院法官李運騰准許黎智英保釋的命令,黎智英的保釋問題將會交由裁判官、區院法院或高院原訟庭法官再處理。換言之,黎智英如果想保釋,便要重新提出申請,法庭屆時要按終院的判決處理。黎的律師團透露,黎已決定再向高院重新申請保釋。
今次訴訟主要涉及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爭議,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指,第42(2)條可見,「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先決條件,要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包括考慮合適的保釋條件,而且智英早前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智英潛逃,並無助阻止智英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終院指,雖然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而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第42 (2)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衍生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如果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該拒絕其保釋申請。
終院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Justice Roberto Ribeiro)和霍兆剛,加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Justice Frank Stock)組成合議庭審理,全屬香港本地法官身份。《香港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必須由行政長官根據該法在各級法院指定的法官負責審理,換言之這五位法官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按照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令,黎智英詐騙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將於4月16日再次提堂。
2.曾獲高院批保釋 須守嚴苛條件
黎智英此前被控欺詐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分別於2020年12月3日和12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受審,兩案均押後再審,黎智英申請保釋均遭拒絕。
12月23日,黎智英再向特區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獲得李運騰批准。
但是,黎智英獲准的保釋條件相當嚴苛,包括1000萬港元保釋金,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住所,亦不可從事任何請求要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不可以紙本、網上和社交媒體發布文章和訊息、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不可接觸外國官員。
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於2020年12月31日批出上訴許可給律政司,並即時撤消黎智英的保釋,黎智英還柙監房等候終院的判決。2021年2月1日,終審法院開庭審理後決定押後至9日進行裁決。
有觀察人士稱,此次保釋申請判決或會成為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最為重要而且影響深遠的單一案件。
3.哪種情況案件可移交內地
此前有市民要求啟動相應機制,移交案件管轄權至內地,並將黎智英重判,以免其潛逃。
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等都曾提出應由國安公署接管黎智英案,或將黎智英移交內地審判。
按照《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港府或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請,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在此情況下,案件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對於黎智英這枚西方的「棄子」,就如《人民日報》所評,法理昭昭,叛國亂港又豈會有好下場。從昔日「風光無限」,到而今官司纏身、深陷牢獄之災,黎智英的命運,早已在預料中。(編輯:佐一 蔣璐)
香港商報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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