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商報網 原創
2022-04-1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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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8日)凌晨零時許,警方在馬鞍山進行打擊電動可移動工具違例行動,期間在馬料水近科學園路發現一名男子駕駛一輛電動滑板車,警員示意他停車接受檢查,未料駛近時撞及一名警員,涉事男子跌倒在地上,2人同告傷。警員奉救護車將2人送院治理,其後拘捕該名男子,將涉事電動滑板車檢走。
法例界定所有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皆屬電單車,該類車輛不論大小及所用燃料類別,都必須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定登記及領牌才可於道路上行駛。
運輸署表示,在本港道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單車及滑板均屬非法,即使該等車輛的動力能源沒有啟動。若駕駛未領牌車輛,初犯者可被判罰最高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
而上述車輛能否登記及領牌須視乎其能否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車主可向運輸署申請接受檢驗以便登記及領牌,但一般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架結構不合標準、手柄及坐椅裝置不穩、剎車系統不足及不完善、照明及反光裝置不足、欠缺如倒後鏡及速度表等必需裝置。大部分該類車輛皆不符有關法例要求,因而在道路上行駛屬不適宜及不合法。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指「路」和「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公園亦屬此列。在私家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上述車輛也屬違法,除非有關的私家路在憲報上曾另有註明。(記者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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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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