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讯】记者陈文智、实习生秦琳报道: 12月23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到依法防疫、依法治疫的新阶段,对于促进甘肃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13年11月29日由甘肃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职责;二是规范了动物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行为;三是加强了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四是加大了活畜禽跨区域流动监管力度;五是确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既是对多年来全省动物防疫执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又吸收借鉴了外省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构建了一套符合本省省情体现依法防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甘肃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布广,病毒变异加快,病种类型增加,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区域有反弹趋势,疯牛病等外来疫病传入风险加大。据统计甘肃省每年需对1.4亿头只畜禽开展免疫、检疫以及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制定出台防疫条例。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2012年4月正式启动全省动物防疫条例起草工作,随后向各市(州)、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70多条,2013年省农牧厅再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