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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控烟新规:违规吸烟者或将依法处理

2014-03-18
来源:安徽财经网

  今后,会场中将不再出现烟雾缭绕的场景。省卫生厅17日出台通知,要求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的室内外场所吸烟,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同时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各类公务活动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在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2011年5月1日,被称为“中国式禁烟令”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效,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该细则,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次省卫生厅出台新规,要求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的室内外场所吸烟,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各类公务活动中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要在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领导干部要在参加各类公务活动中自觉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同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今后,无烟环境监测将定期开展,市级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省级则将采取不定期督查的方式,对在督查中发现的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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