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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钢军:建议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2014-03-21
来源:香港商报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厅厅长阎钢军

  【商报讯】记者郭美勤 黄颖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厅厅长阎钢军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在补偿标准、渠道、方法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不利于森林生态保护,完善制度已十分必要。

  阎钢军分析,自2001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以来,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三点,一是补偿标准偏低,商品林价值的提高和每年农田补贴与实施公益林的收益差距,严重影响了林权所有者建设和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二是补偿渠道单一,没有真实体现“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赔付”的原则,不利于推进效益公平,不利于预防生态破坏。三是补偿方式过于统一,不同地域、区位、地类和质量的公益林,其管护成本和利用价值是不相同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者实行补偿,存在补偿不公平的隐患。

  为此,他在此次全国两会议案中提出建议,逐年提高中央财政对重点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标准,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对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使之达到合理补偿水平。

  他认为,应该建立补偿资金多元筹集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等综合部门牵头,探索和推行森林生态效益多途径补偿制度。一是实行受益者补偿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行从水电、旅游、矿山、水利、煤炭等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单位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二是实行破坏者赔偿制度。对于毁坏公益林、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者向受损者、破坏者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制度,体现生态补偿的针对性。三是实行非国有公益林政府赎买机制。对于分布在重要生态区位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中央财政出资赎买,林地、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四是实行碳汇交易补偿制度。通过碳汇市场交易和碳基金等途径,实现公益林的补偿,鼓励致力于中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国内外企业、政府组织及个人通过绿色碳基金购买公益林碳汇,用于公益林的建设和补偿。五是允许公益林入股分成。在不破坏公益林的前提下,探索以森林生态效益入股参与经营性收入分成,以达到生态公益林持续发展和入股者收益增加的“双赢”目的。

  针对补偿方式过于统一的问题,阎钢军则建议建立分类补偿制度,根据中央财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地制宜出台较为合理的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的办法。综合考虑生态区位、立地条件、林地生产力水平、林分质量等因素,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分级补偿,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责任编辑:劉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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