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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打击“医闹” 在医院拉横幅等涉嫌犯罪

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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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绝不允许暴力侵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及浙江温岭杀医案时用了“荒唐”二字,并强调将打击“医闹”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昨日,河南省高院发布消息,全省法院开展打击“医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也涉嫌犯罪。

  对于重大典型“医闹”案件要进行庭审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和微博直播。

  打击“医闹”专项活动持续到年底

  “鼻炎难受就杀死医生,这个患者是极端没有道理的。”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谈及近期多发的暴力伤医案,周强用“荒唐”二字形容此类行为。

  昨日起,河南省高院开展打击“医闹”专项活动,行动从3月27日起一直持续到12月20日。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或者聚众打砸、围堵医疗机构,或者侮辱、威胁医务人员,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或寻衅滋事犯罪;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的职业“医闹”分子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

  各级法院对涉医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要重判重罚,并从严把握对涉医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省高院刑庭法官介绍,对发现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安全防范工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重大典型案件的庭审要电视、微博直播

  省高院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法院审理涉医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快公开审理和宣判,并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部门人员旁听案件审理。重大典型案件要进行庭审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和微博直播。要及时收集涉医典型案例,11月底省法院将公布我省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各级法院对受理的涉医犯罪案件要逐案建立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案件进展。

  此外,还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涉医犯罪案件时要主动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联系。重大、复杂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力争把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审判环节之前,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审理。

  ·链接

  “医闹”涉嫌几宗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浙江温岭患者持刀杀医

  2012年3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

  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

  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1月27日,台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目前,浙江温岭杀医案的死刑复核正在进行中。

  衡阳农民持刀杀医案

  湖南省衡阳市农民王运生不满治疗方案,竟然持刀杀害医生。26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此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运生死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王运生入院时由该院住院部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安排陈妤娜为王运生的主治医生。

  王运生住院期间,为医治方案和出现失眠症状经常向陈妤娜和陈文明咨询,并对陈妤娜产生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吵。

  王运生出院后,认为自己身体对治疗肺结核的药物已产生耐药性,其病情恶化且不可治,是医院对他不负责任用药不当造成的,由此产生怨恨并决意报复陈妤娜和陈文明。

  2012年4月28日下午2时许,王运生面戴口罩携带单刃折叠式尖刀来到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十二病区医生办公室,朝陈妤娜背部捅了两刀,又朝陈妤娜的颈部、头部、胸部连刺20余刀,致陈妤娜当场死亡。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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