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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实施细则

2014-06-24
来源:天津日报

  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 二氧化硫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6.30元

  □ 氮氧化物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8.50元

  □ 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7.50元

  □ 氨氮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9.50元

  天津频道 天津市23日出台了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项细则适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些排污者应当依照细则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五种情况:一是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二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三是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四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五是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并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同时,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细则中规定,排污费由市级或区县环保部门按月核定,按季或年度征收。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核定收缴。

  细则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6.30元;氮氧化物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7.50元;氨氮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9.50元。

  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四)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六)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的40%计收排污费;

  (七)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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