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淮北市杜集區法院了解到,淮北市相山區原副區長劉長軍利用職務之便受賄30.4萬元,日前被一審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財產5萬元。
劉長軍,曾任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副書記、主任、書記、相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淮北市相山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院經審理查明:劉長軍在擔任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任,相山區副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4885.3元。案發后,劉長軍近親屬退還劉長軍所得全部贓款。
此外,在2005年,劉長軍和原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街道辦事處党工委書記劉德坤、原淮北市相山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徐欽林,三人均曾為淮北市一家企業的拆遷工作提供帮助。企業負責人向三人各送了一套房產。
法院認為:劉長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304885.3元,已構成受賄罪,由于被告人在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退還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劉德坤和徐欽林也均因犯受賄罪,分別被杜集區法院判處6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