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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随迁子女须持“五证”入学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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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社会关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市教委近日就有关情况做出回应。本市将继续坚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要求,即通常说的“五证”。

  市教委表示,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教育资源相对紧张的前提下,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经济、资源特点,提出了2014年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有关要求,并公开、规范工作程序,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近期,教育部再次出台文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5月1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下发《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明确提出: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也就是说,户籍所在地政府有责任接收回乡就读的学生并解决学籍问题。这从国家政策层面对适龄儿童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本市将继续坚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要求,即通常说的“五证”,包括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各区县会在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公开、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符合条件随迁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建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及时了解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子女入学。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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