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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4-07-28
来源:云南网

  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2次应急演练

  ■取消《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设定的“保安器械(器材)生产、销售许可”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取消《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设定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审批”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取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设定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审批”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取消《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设定的“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和“其他用盐经营许可”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设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计划下放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原来由省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计划下放到州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下午经过表决,通过和批准了3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1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其中,《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红河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由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省政府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对10项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该议案昨天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生产销售保安器械不再需要许可,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也都无需再进行审批。

  法规修改

  产销保安器械 不再需要许可

  省法制办主任张宪伟向会议作修改说明称,为依法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急需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0项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修改草案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议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适宜的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设立统一、规范、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核实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等。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省财政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资金30%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的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其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最高罚5万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具体修改为,取消《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设定的“保安器械(器材)生产、销售许可”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取消《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设定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审批”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取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设定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审批”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取消《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设定的“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和“其他用盐经营许可”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取消《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设定的“地热水资源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以上项目,由事前许可转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拟下放《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设定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将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且原来由省政府批准的,下放到州市政府批准;将用地在2公顷以上原来由省政府批准的,下放到州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为《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设定,该项目原来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现计划下放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原来由省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计划下放到州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3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的要求,缩短至20日。

  法规通过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大突发事件后 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州(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30分钟内,上报省政府;县级政府、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30分钟内上报州(市)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适宜的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设立统一、规范、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核实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等。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省财政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资金30%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的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其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最高罚5万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云南信息报 记者 江枫

[责任编辑:劉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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