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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一地税科长受贿12万被判10年

2014-07-30
来源:沈阳晚报

  作为一名税务稽查局科长,进行税务检查是其正常工作。不过,正常工作对于阜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八科满科长却不正常:日前,她被法院认定受贿12万余元,都是到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和之后收受的。

  十年受贿十二万余元

  满科长是阜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八科科长,2013年3月12日,她因为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查明,她的问题是从2004年开始的。

  2004年,检查农电电器大修承装公司期间,收受现金5000元。

  2006年12月,对东市场服务中心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5000元。

  2008年-2012年,对中国平安人寿阜新中心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及之后,分别收受现金1000元、5000元购物卡。

  2009年年末,对市南供电局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2000元,报销2000元餐费发票。

  2010年5月,对桑港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20000元。

  2011年3月,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5000元、1000元购物卡。

  2011年5月,对永诚财险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1000元购物卡。

  2011年11月,对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20000元及貂皮大衣一件(价值21150元)。

  2012年1月,对宏基建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5000元。

  2012年1月,对华安财险股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3000元购物卡、现金5000元。

  2012年10月,对辽宁德隆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2000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末,对福之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收受现金8000元、2000元购物卡。

  2013年春节后,对鑫维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处理期间,收受现金10000元。

  被判刑十年 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31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认定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貂皮大衣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满某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对满某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逢年过节馈赠购物卡和少量现金,不宜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辽宁高院认为,满某所提其收受的所有涉案钱款都用于科里日常花销,人员奖励和福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辽宁高院认为,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责任编辑: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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