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念新洪 彭锡)7月31日,《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出席会议并讲话。据介绍,《条例》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规定省级财政每年投入的专项扶贫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我省专项扶贫资金30%的比例予以配套,州(市)、县(市、区)要逐年增加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据悉,到2013年底,我省仍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91个片区县,数量居全国首位;有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动员各方力量,强化扶贫责任,加大扶贫攻坚力度。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27日开始施行,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6章33条,分为总则、扶贫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构建了大扶贫工作格局,强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贯彻了精准扶贫的要求,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