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近日,湖南省环保厅公开发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即日起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娄底等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等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等。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