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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超百米高楼应设避难层(间)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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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消息,日前,南昌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南昌市消防条例(草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对草案讨论稿进行修改,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指出,超百米高楼应设避难层(间),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条例》指出,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设施。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条例》提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泡沫夹芯板。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条例》还指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以及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12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

  《条例》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

  《条例》明确,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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