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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废水废气排污费将提高一倍

2014-09-12
来源:亚心网

  新疆网讯 “自明年6月起,新疆将大幅提高废气、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征收标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9月11日表示,这是按照国家近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出的部署。

  据介绍,按《通知》要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不能低于1.2元;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则每污染当量不能低于1.4元,上述污染物的征收标准除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以外,其他主要污染物均会比现在提高一倍。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表示,新疆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是从2003年起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的。当时国家根据各地经济条件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的。由于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新疆在2012年8月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征收标准做过调整,但废水、废气中的其他主要污染物,即氨氮、氮氧化物等的征收标准仍执行的是2003年的标准,废水每污染当量0.7元、废气每污染当量0.6元,比即将实行的新标准低一倍,比北京、天津等城市低数倍。

  “低标准征收很不利于鼓励企业减排。”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相关工作人员称,“此次国家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会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新标准的实行也会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鼓励企业通过加大排污设施投入为自己带来效益,还将对企业提高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关环保专家分析,由于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纺织等污染较重,新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后,将会对新疆上述行业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通知》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赵梅)

[责任编辑:邓煜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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