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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统计监督新规”今起征意见

2014-09-17
来源:黔中早报

  后天是“中国统计开放日”。《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天起10天内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将提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贵阳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应当接受统计监督、管理和指导。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统计代理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个人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代理业务机构不得迟报统计资料,不得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转移、伪造、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及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机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3种情况 最高罚20万元

  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机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政府统计代理业务的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2、转移、伪造、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及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

  3、拒报统计资料的。

  5种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

  1、明确表示不报送统计资料的。

  2、经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3、不接受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

  4、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的。

  5、不接受统计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李朝恒)

[责任编辑:邓煜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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