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香港商报官网 > 重庆 > 本地新闻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迎二审 用工单位或需建立四类档案

2014-09-24
来源:重庆新闻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迎二审 用工单位或需建立四类档案

  楼房修好了,却没拿到工资。找施工单位理论,得知是建设单位出问题,没结清工程款。这时,该找谁要钱?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期间,《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针对这类情况,草案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具体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监察范围或将扩大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和一审稿相比,本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分工、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建立职工档案等内容,作了进一步 的规范。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二审稿指出,除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也应纳入监察范围。较过去而言,范围扩大了。

  违法延长派遣工工作时间 用工单位将受罚

  辛辛苦苦打工,忙活了大半年,却拿不到工资。农民工欠薪事件向来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大家劳有所得,针对工资支付,二审稿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审稿建议,若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经营。当后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可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同时,若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将受罚。届时,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将给予用工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人100至500元。

  不为职工建档 用工单位最高或罚2万

  除了按时发工资,二审稿提出,用人单位还需建立用工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时档案、工资档案等,详细记录下职工的个人信息、入职信息、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工资数额等内容。

  余捷提醒,用工档案应为纸质或电子版形式,至少保存两年。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资档案也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至少保存两年。

  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怎么办?根据二审稿,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千至2万元罚款。

  此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记者 杨涛)

[责任编辑:朱剑明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点击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