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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板房被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4-09-29
来源:当代生活报

  广西住建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广西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出具体标准,其中明确提出大板结构住房、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也列入改造范围。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三类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具体改造标准;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申报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充分尊重和考虑棚户区居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

  《通知》明确,重点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危旧住宅楼。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将按规模列入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包括纳入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经自治区住建厅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大板结构住房、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等改造项目。

  根据《通知》,城中村改造应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加快改造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稳步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的改造。要充分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改造。

  对于旧住宅小区,通知要求,要结合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大县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各地进行实质性改建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对于异地新建安置住房的项目,应按新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对建成区内居民棚户区实施异地安置,安置住房按统一规划新建的项目,可以以新建形式申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原址改建项目,重点是对城镇旧住宅区内的危旧住房等进行改建等实质性改造。改造后住宅质量安全须达标,符合抗震、抗自然灾害等要求,使用功能应尽可能完善。

  《通知》强调,建设单位应在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与居民签订包括住户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企业自有资金、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此外,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购房的特困户,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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