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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014-10-1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10月14日电 (记者庞革平)购买保障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无房职工异地购房,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日前,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广西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重点提出了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多项措施。

  根据《通知》,广西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如发现骗提行为,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不良记录将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并提交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到底有哪些有利于职工的条款?记者采访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加大对困难缴存职工支持

  可提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房全部租金或购房首付款

  【政策】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解读】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超过职工负担水平的租房情况,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条例》,广西曾经发文明确了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金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考虑到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属于住房保障的对象,收入较低,负担能力不强。为了切实帮助这部分职工解决居住问题,减轻他们的负担,《通知》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该负责人表示。

  【政策】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解读】由于购房过程中环节不少,过程较长,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存在着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购房的情况,因此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采取的大多是先付购房款后提取的方式。

  “这样的作法虽然有效地确保了购房的真实性,但给部分缴存职工在筹集购房资金时增加了困难。”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让住房公积金更有效地支持职工自住房消费,减轻职工筹集首付款负担,同时又能保证购房的真实,防范骗提行为?

  “我们认为,可以先放开特定购房类型的提取支付首付款,对购买保障房的缴存职工允许其提取。”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不仅能专门帮助最迫切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首付款筹资问题,又能有效地控制提取行为,防止虚假购房骗提行为的发生。

  未来是否会允许购买商品房的职工也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放开特定人群的提取还只是积累购房提取的操作经验,未来什么时候全面放开,将视下一步房地产市场购房行为的规范情况而定。

  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无自住房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广西各地区间经济活动日益加强,人员流动性逐渐加大,特别是打造北部湾同城一体化和高铁开通后,广西区内各地市间经济、人员交流进一步加强,部分职工到邻近城市居住或回到家乡居住。

  按照广西此前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工作或生活所在辖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但若在非工作地也非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家庭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缴存职工外地购房的,可凭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购房款和贷款本金。

  延长购房提取时限至两年

  【政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解读】目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较多,各种需要审批办理的环节所耗用的时间也不少,部分开发商存在不配合的现象,导致整个流程耗时过长。

  与此同时,由于宣传不够,部分职工不了解提取时限要求,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影响了正常提取,引发了不少矛盾。

  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确确实实是发生了住房消费行为,支付了购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理应支持。因此,调整政策将原规定的时限放宽增加一倍,允许职工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

  改进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提取办法

  终止劳动关系销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了方便职工,以人为本,2000年广西调整了政策,允许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009年,继续放宽为职工到外省工作的也可以提取。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交流的加强,目前广西区内的非广西籍职工人数逐渐增多,这部分人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再回广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成本过高。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经济组织中的覆盖面一直是住房公积金建制的难点。非公经济组织的职工大部分为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短期用工人员,收入水平不高、不稳定,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多,住房消费能力不强,流动性又非常大,按照现行的提取政策,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不用,但离职时又不能提取,极大地影响了职工参缴的积极性。

  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对流动性较大的人群提取政策进行改进,广西允许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短期用工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完)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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