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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规:4种情况可再生育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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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11月1日起,符合4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条件的夫妻,必须提供基本材料,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属于再婚对象的,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应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市卫计委表示,新政涉及本市家庭总量约为3150户。

  4种“特殊情况”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责任编辑:李曉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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