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扣車,停車費按規定應由財政承擔。可領了放車單當天我就去取車,執法停車場為什么還要收我780元停車費?”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王曲的趙先生說,這件事讓他有些想不通。
停車場:執行交警部門規定
趙先生說,8月21日上午,他開著一輛五菱之光面包車在長安大道行駛時,與一輛從路旁小道倒車的貨車相撞。事故導致坐在副駕駛座位的一個親戚受了重傷,兩天後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車輛被公安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韋曲中隊暫扣,拖到了晨光執法停車場。
事故處理完後,10月29日韋曲中隊給他開了放車單。當天下午,他去停車場取車,卻被收了780元錢。“事故扣車,停車費按規定應由財政承擔,停車場為啥還要收我的錢?”
從停車場給趙先生開的收據來看,收的是9月21日到10月29日的停車費。
5日下午3時許,華商記者和趙先生一起來到長安區城南大道惠民街西邊的西安晨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這裏不僅是停車場,還提供汽車維修業務。前台一名女工作人員說,事故車輛停車,財政只承擔30天的停車費。逾期停車費,要由車主來承擔。大車每天30元,小車每天20元,摩托車、三輪車等每天10元。趙先生的車超了39天,每天20元,所以共收了780元停車費。這是執行交警部門的規定,跟他們沒有關系。
交警:並沒有30天的規定
在韋曲中隊,給趙先生開放車單的民警說,並沒有30天的規定,只要事故沒處理完,這期間的停車費都是由財政承擔的。但收費時間不能從拿到放車單來算,關鍵要看交警是什么時候通知當事人,事故已處理完了。趙先生說,這起事故處理是協商解決的,10月下旬才協商好,所以不存在通知的問題。
公安長安分局交警大隊辦公室工作人員解釋說,30天是交警處理事故的一般周期。但這並不是規定,是停車場理解有問題。如果事故已處理完了,當事人卻遲遲不來領放車單取車,車輛長期放在停車場,為這樣的車輛支付停車費,就會造成財政資源浪費。而遭遇事故後有些車輛損毀嚴重,有的車主幹脆就不要車了,長期把車停在執法停車場,這樣的情況是存在的。
公安長安分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負責人表示,據他了解,這起事故發生後兩三天,傷者搶救無效死亡。出現人員死亡,事故處理的時間自然也相應延長。另外事故發生後民警和受害者家屬聯系,得知已對事故車申請財產保全,車當然就不能提走。但這些情況,辦案交警未能及時和停車場溝通。在查明情況後,該退的停車費,一定會讓停車場退給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