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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無理由退貨”入上海地方立法

2014-11-21
来源:新聞晨報

  “7天無理由退貨”入上海地方立法 明年315實施

  “7天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明年3月15日起實施。

  此前,什么樣的商品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一直備受爭議。對于商品拆封后,是否算完好,商家和消費者都有不同的理解。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確立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讓網購消費者享有與實體商場購物同等的檢查、試用機會,以便自主決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未拆封,那么規定“無理由退貨權”就失去了意義。

  此外,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平衡商家的正當利益,消費者在選擇無理由退貨時,必須承擔保證商品本身完好的義務。此次,條例明確“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的,屬于前款規定的商品完好。”

  而“7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也用排除法進行了明確。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無理由退貨,而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以下四類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上述四類之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術手段,以便消費者確認。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就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自收到退貨之日起7天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同時返還該次消費獲得的獎品、贈品或等值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除非另有約定。

  同日,《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了一些補充和細化規定,如規定了嚴格的診斷、治療程序。此外,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該條例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曉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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