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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30天內須為職工辦社保

2014-12-09
来源:河南日報

  香港商報網訊: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這是記者12月8日從河南省人社廳獲得的消息。(記者郭海方)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及各項配套政策的不斷完善,全省社會保障網絡覆蓋規模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1200多萬人。但一些地方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中也存在著瞞報漏報職工人數、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規范等問題。為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省人社廳日前專門下發通知強調,從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自注冊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企業代碼證書等有關資料,向注冊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編制基本養老保險費滯后補繳計劃,并自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滯納金或利息,到一定時間仍不能補繳到賬的,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處欠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確保繳費政策的一致性,省人社廳強調,參保單位應如實申報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收入,并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參保職工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或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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