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地名管理規定:從2015年起不以人名命名地名
【香港商報訊】記者王一偉報導:記者近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內蒙古自治區地名管理規定》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後,除紀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外國地名、人名命名地名,違法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該規定從地名規劃、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立體化的制度設計。為解決各類地名命名更名程式不明確、不具體,地名管理混亂,地名命名更名不及時、不規範等問題,優化了各類地名命更名程式、明確了申請提交材料以及受理機關的辦結時限,增強了地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體現了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原則。同時,嚴格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式,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其中,在規定的第四條中,明確了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範圍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在規定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對公開使用未經批准地名,未按國家規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使用外國地名、人名命名地名,擅自移動、塗改、損壞、玷污和遮擋地名標誌等違法行為設定了責令改正和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