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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出臺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

2015-01-07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 記者 黃慶松 報道:1月6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貴州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貴州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制定并印發了《貴州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將企業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并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授予榮譽稱號等管理事項中,應當核查和依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對于失信企業,各級國家機關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企業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對企業失信行為采取限制、約束措施等懲戒。對于企業失信行為將采取的懲戒措施,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

  對于守信企業,可依照國家和貴州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在評級評優、申請資金和安排項目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等獎勵。

  此外,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未再發生被形成失信行為記錄事由的,可以向對企業失信行為作出等級劃分的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機關形成的失信行為記錄或劃分的失信行為等級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國家機關予以更正。

  據悉,《辦法》將企業失信行為分商務領域和政務領域兩個部分。企業商務領域失信行為即: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行為;騙取貸款、出口退稅以及非法集資,違規、違法擔保的行為;以故意低價轉讓、無償轉讓、轉移財產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債務等行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欺騙誘導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法用工或拖欠員工工資、不依法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其他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企業政務領域失信行為即:依法應取得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項目,未經許可、批準擅自實施的行為;未通過各級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檢查、周期性檢驗等行為;各級國家機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訴訟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行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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