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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開出首份按日累加環保罰單 紫光化工被罰110萬

2015-01-30
来源:重庆日报

  我市開出首份按日累加環保罰單

  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違法排汙,被按日累加處罰110萬元

  我市開出首份按日累加環保罰單。1月29日,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位於永川的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精細化工分公司(以下簡稱紫光化工精細化工分公司),因違法排汙且拒不改正,被市環境監察總隊處按日累加處罰,共計罰款110萬元。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後,我市執行的首例按日計罰行政處罰。

  去年12月23日,市環境監察總隊會同永川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紫光化工精細化工分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停運,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其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排汙者必須保持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規定。12月25日,市環境監察總隊向該公司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否則將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按日累加處罰。

  今年1月5日,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再次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仍未正常運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廠區圍牆外多處滲漏,滲漏的水中汙染物嚴重超標,已構成違法排汙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1月7日,市環境監察總隊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並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該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

  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三條“未經批准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汙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違法排汙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的規定,市環境監察總隊於近日對該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間拒不改正違法排汙行為,每日處10萬元罰款,共計罰款110萬元。(記者 陳維燈)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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