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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臺涉林執法司法指導意見

2015-05-1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李欣宇報道: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于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范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

  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定性、追訴問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的“非法占用”既包括農用地使用權主體的改變,也包括農用地用途的改變。行為人雖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權,但未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使用,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屬于“非法占用”,其行為達到法定追訴標準的,應當按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予以定罪處罰。

  關于被違法、犯罪行為侵占林地的回收或恢復原狀問題。對被違法行為侵占林地,被處罰人拒絕執行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對非法占用國家、集體所有的林地或他人具有使用權林地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查封,對權屬明確且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或恢復原狀。對非法占用本人擁有使用權林地的,應當由林地發包人或集體所有權人追究承包人相關民事責任。

  關于盜挖、無證采挖樹木案件的定性問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挖國家、集體、他人林木,數額較大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五條規定執行。未辦理采伐許可證,采挖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達到追訴標準的,按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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